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职业病的分类 现有法定的职业病分10大类115种。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铅、汞、锰、镉、锌、铊、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氟、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丙烯酉脘、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根据《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导致诊断为职业中毒性肝病的化学毒物;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导致诊断为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 4、物理因素:高温、异常气压、振动、放射线、微波、高频等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病病素、布氏杆菌等生物因素。 6、皮肤损害因素:可导致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皮肤病的皮肤损害因素。 7、眼部损害因素:可导致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的眼部损害因素。 8、耳鼻咽喉损害因素:可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9、致癌物: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以及焦炉作业,铬酸盐制造作业产生的致癌物。 1 0、其他: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二、哪些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申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包括:a. 防尘、b. 防毒、c. 防噪声、振动、d. 防暑降温、防寒、防潮、e. 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f. 防电离辐射、g. 防生物危害、h. 人机工效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包括:a. 防尘、b. 防毒、c. 防噪声、振动、d. 防暑降温、防寒、防潮、e. 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f. 防电离辐射、g. 防生物危害、h. 人机工效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3种观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防尘口罩:适用于需要防止吸入粉尘、烟雾等微小颗粒的工作场所;2、隔离衣:适用于有化学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可以隔离身体与这些危害因素的接触;3、护目镜:适用于有眼部伤害风险的工作场所,如木工、电焊等;4、耳塞、耳罩:适用于噪声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可减少噪音对听力的损害;5、防护手套、鞋、靴:适用于接触化学物质、高温、锋利物品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可以保护皮肤和脚部不受损伤;6、呼吸器:适用于有毒气、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可以过滤或吸收这些有害物质,保护呼吸道健康。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由于接触、吸入、摄入、注射或其他途径暴露在职业有害物质或因劳动条件特殊所导致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包括以下几类:1、职业性肺尘病:如尘肺、矽肺等;2、职业性中毒:如有机溶剂中毒、重金属中毒、农药中毒等;3、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湿疹等;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致聋、职业性喉炎等;5、职业性放射病:如辐射性皮炎、白血病等;6、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肝炎、结核等;7、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角膜炎、类天气性结膜炎等;8、职业性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等。综上所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工作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合理搭配,同时还需要注意使用方法、更换周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护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和更新等措施,以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培训,提高其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1种观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防尘口罩:适用于需要防止吸入粉尘、烟雾等微小颗粒的工作场所;2、隔离衣:适用于有化学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可以隔离身体与这些危害因素的接触;3、护目镜:适用于有眼部伤害风险的工作场所,如木工、电焊等;4、耳塞、耳罩:适用于噪声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可减少噪音对听力的损害;5、防护手套、鞋、靴:适用于接触化学物质、高温、锋利物品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可以保护皮肤和脚部不受损伤;6、呼吸器:适用于有毒气、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可以过滤或吸收这些有害物质,保护呼吸道健康。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由于接触、吸入、摄入、注射或其他途径暴露在职业有害物质或因劳动条件特殊所导致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包括以下几类:1、职业性肺尘病:如尘肺、矽肺等;2、职业性中毒:如有机溶剂中毒、重金属中毒、农药中毒等;3、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湿疹等;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致聋、职业性喉炎等;5、职业性放射病:如辐射性皮炎、白血病等;6、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肝炎、结核等;7、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角膜炎、类天气性结膜炎等;8、职业性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等。综上所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工作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合理搭配,同时还需要注意使用方法、更换周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护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和更新等措施,以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培训,提高其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化学性因素。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有机粉尘等。作业人员长期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条件下作业,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尘肺病。粉尘中的主要危害化学因素为游离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生产性毒物,如生产性化学毒物可引起急、慢性职业中毒。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很多,取决于实际生产条件。(2)物理性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生产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了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在强烈热辐射、高气温、气湿等不良气象条件下作业,可能引起中暑。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不仅会引起冻伤,还会增加感冒等的发病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